香港的人均飲酒量

  • 在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二二年期間,本港的人均飲酒量*介乎2.29至2.87升。值得注意,隨著葡萄酒和酒精濃度不多於30%的飲品酒稅自二零零八年二月起獲豁免,本港的人均飲酒量在二零零八年基於啤酒和葡萄酒的淨進口量顯著增加,以致出現明顯升幅。
 
在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二二年期間,本港的人均飲酒量*介乎2.29至2.87升。值得注意,隨著葡萄酒和酒精濃度不多於30%的飲品酒稅自二零零八年二月起獲豁免,本港的人均飲酒量在二零零八年基於啤酒和葡萄酒的淨進口量顯著增加,以致出現明顯升幅。
注:
*人均飲酒量是用作監測人口層面的酒精消費趨勢和用作國際間的比較。然而,人均飲酒量並未能完全反映本地人的實際飲用量。這是由於有關數字的準確性可受到多種因素影響,例如收藏量和訪港旅客的飲酒量等。香港的人均飲酒量是利用以下公式估算:
在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二二年期間,本港的人均飲酒量*介乎2.29至2.87升。值得注意,隨著葡萄酒和酒精濃度不多於30%的飲品酒稅自二零零八年二月起獲豁免,本港的人均飲酒量在二零零八年基於啤酒和葡萄酒的淨進口量顯著增加,以致出現明顯升幅。
# 純酒精飲用量是由各酒精飲品的總飲用量估計出來,當中假設了啤酒按容量計算的酒精含量為5%、葡萄酒為13.5%,≦30%酒精含量的本港生產烈酒為30%和所有其他烈酒為40%。

**酒精濃度不多於30%的酒精飲品自二零零八年二月起獲豁免徵稅後,二零零九年起不再有此類本地生產酒精飲品的完稅數字。因此,這些本地生產酒精飲品的飲用量是根據以下假設來估計的:

  • 啤酒方面,以本港主要啤酒生產商年報上的銷售收入來估算本地生產和消費量;
  • 葡萄酒方面,假設本地生產量維持在 0;
  • 烈酒方面,假設本地生產的烈酒(≦30%)在所有進口和本地烈酒中的消費比例維持與二零零七年相同。

^ 在二零二一年六月至八月期間進行的二零二一年人口普查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二零一六年中期人口統計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由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與人口有關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香港海關及本港啤酒生產商的相關公司年報。